来源:重庆市经纪人协会 发布时间:2018-07-19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经纪人的监督管理,规范经纪人行为,促进我市经纪行业诚信和规范、健康发展。根据2006年市人大《重庆市经纪人条例》、2003年市政府160号令的44条有关经纪人执业业资格、以及112条,以及市政府2013年269号令有效届满继续实施的市政府2003年160号令,有关房地产经纪等各类经纪企业综合信用资质、房地产等各类经纪人执业资格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经纪人、经纪企业。本办法所称经纪人综合信用资质评价,是指对从事经纪活动的企业诚信度、市场行为的综合评价。诚信度包括“诚”和“信”两个方面,“诚”主要是讲诚实,“信”主要是指讲信用、信任。诚信要求企业在市场经济的一切活动中要遵纪守法、信守合同、遵循行业道德,诚实对待被服务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从事经纪活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的经纪企业综合信用资质评价,以及经纪人的执业资格证发放。
第三条 经纪人综合信用资质评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社会参与、信息共享、统一标准的运作方式。
第四条 重庆市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本市经纪人综合信用资质评价等级的设立、定级、发证、年审、换证等工作。
第二章 综合信用资质等级评定标准
第五条 经纪人综合信用资质分为AAAA、AAA、AA、A四级,也可简称甲、乙、丙、丁四级,并实行逐级递降制
一、 经营条件标准
(一) AAAA级综合信用资质,甲级资质。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执业人员不得少于9名;从事本行业经纪业务连续3年以上;有职工15人以上;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固定办公场地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二) AAA级综合信用资质、乙级资质。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万元人民币;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执业人员不得少于7名;从事本行业经纪业务连续2年以上;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固定办公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三) AA级综合信用资质,丙级资质。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执业人员不得少于5名;从事本行业经纪业务连续2年以上;有职工18人以上;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固定办公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四) A级综合信用资质,丁级资质。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执业人员不得少于3名;从事本行业经纪业务连续1年以上;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固定办公场地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二、 信用及行业自律标准
(一) 信用理念强,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健全;
(二) 遵纪守法,至申报年度连续两年以上未受到管理部门查处。积极主动足额纳税,两年内没有偷税、漏税行为发生。向银行贷款信用度高,没有拖欠贷款现象;
(三) 守合同、重信用。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外,合同签约率和履行率在90%以上,两年内没有违约投诉记录;
(四) 按时发放职工工资,交纳社会保险;
(五) 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在经营活动中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六) 申报期内无行业自律失信行为;
(七) 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 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
2. 乐于为社会公益活动作出力所能及的奉献,积极捐款捐物,受到社会好评和表彰;
3. 对经纪执业人员的培训情况,是否有完整的培训体系、培训教材和师资、培训经纪人的规范制度;
4. 管理能力:是否有规范的管理模式,是否有较强的企业管理能力;
5. 经纪人的服务理念是否强;员工礼仪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第六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被评为驰名、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企业,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经济强势企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无投诉记录的企业及工商部门免检的企业,申报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三章 申报受理认定
第七条 申办《经纪人综合信用资质证书》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向协会提交综合信用资质申报材料。
二、 协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协会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经纪人综合信用资质证书》;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办机构。
第八条 申办《经纪人综合信用资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Ø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Ø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Ø 办公场地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Ø 经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Ø 其它获奖或荣誉证明复印件1份。
第九条 企业申请经纪人综合信用资质升级,除提供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经纪人综合信用资质证书》。
第十条 对已认定为经纪人综合信用资质的企业,协会予以行文命名,在协会网站上公示10天,并颁发由协会统一印制的《经纪人综合信用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经纪人综合信用资质,应当如实向认定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有关企业或个人对评定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异议受理后,协会在15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并将核实情况书面告之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拥有原经纪人综合信用资质等级证书一年以上,方可申请认定上一级经纪人综合信用资质等级。
第四章 评审认证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受理、认定为“经纪人综合信用资质”的企业,应当建立经纪人综合信用资质电子档案,并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监督,帮助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经纪人综合信用资质等级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优良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记录于企业信用资质信息电子档案中。
第十六条 协会可对外公开查询“经纪人综合信用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经纪人综合信用资质等级每年需要进行年审、换证,通过年审调整信用等级。逾期未进行年审核证的,其信用资质等级自动取消,须重新评审。
第十八条 获得经纪人综合信用资质等级的企业必须遵纪守法,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照章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有重大失信行为的,协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至取消其综合信用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经纪企业因各种原因撤消的,协会在网上予以注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中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本暂行办法由重庆市经纪人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 年2月27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