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意见

来源:重庆市经纪人协会     发布时间:2014-09-06


  渝府发〔2007〕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千家万户的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市场对接,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系,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培育发展我市农村经纪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重要意义 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是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农村经纪人是在农村经济领域,为促成他人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并获取不同形式收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加快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有利于完善农村现代市场体系,带动农业产业协调发展;有利于传递市场信息,解决供需矛盾,加快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利于推广实用技术,提升农业生产力水平;有利于拓宽就业渠道,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有利于形成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创造有利条件,支持、鼓励和引导我市农村经纪人快速健康发展。 二、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需要,遵循“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着力消除阻碍农村经纪人培育发展的机制、体制和制度因素,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的积极作用,为搞活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二)总体目标。通过加大培育发展力度,使全市农村经纪人总量大幅增长,服务区域和行业领域进一步拓宽,经营管理水平和对农村经济的推动作用显著提高。到2010年,力争全市农村经纪执业人员达到6万人,农村经纪人1万户,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农村经纪龙头企业,引导建立覆盖全市农村的市、区县两级农村经纪人自律组织。 三、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主要任务 (一)拓宽农村经纪领域。根据当地农业经济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引导农村经纪人拓宽服务领域。一是依托批发市场,发展运销经纪人;二是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贮藏加工经纪人;三是结合科教兴农和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农业科技经纪人;四是结合农村信息体系建设,发展信息经纪人;五是结合实施“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工程”推动劳务经济,发展劳务经纪人;六是结合文化资源向农村倾斜,发展文化经纪人。 (二)支持发展“订单经纪”。大力推行合同制、代理制,依托龙头经纪大户,把分布散、规模小的农户组织起来,建立互利互惠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确保各方利益。加强对涉农经纪合同的管理,围绕当地特色农业和产业化布局,确立扶持发展重点,指导和帮助农村经纪人依法签订、履行合同;制定、发布和推广一批示范性和适应性较强的涉农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积极引导农村经纪人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三)鼓励创新组织形式。在改善传统农村经纪人组织形式的基础上,支持、鼓励、引导农村经纪人和农户走向联合,推广“公司+经纪人+农户”、“协会(合作社)+经纪人+市场”等经营模式,积极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合理的合作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平衡经纪人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降低市场消极因素对农村经纪活动的影响,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的产业带动作用。 (四)指导实施商标战略。深入开展“商标上山下乡”活动,引导农村经纪人提高商标意识,开展特色经纪。积极指导、帮助农村经纪人注册和使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认定和推荐重庆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时,对农村经纪人实行政策倾斜。引导农村经纪人以商标为纽带聚集资金、技术、人才,把广大农户紧密联系起来,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农业品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五)加快培训体系建设。由工商部门会同教育、农业、科技、劳动保障、供销社等部门,整合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各系统的培训优势,发挥大专院校、职业技校的作用;积极开展多层次的培训,对有从事农村经纪活动需求的人员及时开展入门引导培训,每年免费培训7000人,对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一定从业经历的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免费培训3000人;加大法律法规、市场营销、农业技术、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增强农村经纪执业人员的市场意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加大对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投入,“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农村经纪执业人员的免费培训。 (六)构建农村经纪人信息网络。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开辟专栏,设立经纪人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典型经验等栏目,发布本地有影响的农村经纪人、农产品品种等相关信息,为经纪人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实施“农村经纪人上网工程”,对经纪活动已形成规模、有条件的乡镇,要加快互联网进村的步伐,促进农村经纪人信息手段现代化。 (七)加强农产品流通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实行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等级、计量、包装标识等标准的实施。积极探索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工作,用标准化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促进农村经纪人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八)充分发挥协会自律作用。引导建立市、区县两级农村经纪人协会,形成覆盖全市的农村经纪人自律服务网络。支持农村经纪人协会以执业资格的考核和授予为平台,完善经纪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奖惩办法,促进农村经纪人队伍向组织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指导农村经纪人协会建立健全内外信息交流机制,帮助农村经纪人立足本地区农业生产经营特点,拓宽市场视野,及时捕捉信息,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合作,开展高效经纪活动。 四、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扶持政策 (一)放宽准入条件。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农村经纪人,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均可进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给予简便、快捷的登记服务。允许农民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农产品经纪活动,并予以相应的注册登记。鼓励农村经纪人跨地区、跨省市开拓农产品市场,对需异地经营的,所在地工商部门应及时提供异地经营证明。 (二)给予财税金融支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经纪人实行税收减免或适用低档税率。积极引导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经纪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具备条件的农村经纪人授予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低息贷款项目上向农村经纪人倾斜。鼓励农村经纪人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经营资金贷款难的问题。 (三)鼓励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务经纪人,鼓励申报“阳光工程”项目,支持和引导它们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对纳入项目计划并实际开展培训的农村劳务经纪人,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及时拨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对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定点农村劳务经纪人,培训学员并实现非农就业,经各级劳务办组织抽查达到85%以上的合格率,同时就业时间稳定在一年以上的,可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鼓励参与农产品长途贩运。对合法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继续坚持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涉及超限超载的,可将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对农村经纪人运输各类新鲜蔬菜、瓜果、活畜禽、水产品鲜肉、蛋奶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 (五)鼓励参与农产品连锁经营。支持从事农产品流通的龙头经纪人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连锁超市或发展便利店,逐步把网络延到城市社区。支持具有较大规模,从事农产品物流配送的农村经纪人建设以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农村经纪人连锁企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其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抵扣。 (六)鼓励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鼓励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的农村经纪人以流通网络为基础,适时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积极申报国家和市级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凡取得项目资格的,采取有偿无偿投入相结合、投资参股、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扶持,各级财政要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落实扶持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预期经济效益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重庆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应优先提供贷款担保。 五、加强农村经纪人培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搞好统筹规划,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工作纳入地方或行业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及时研究解决农村经纪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农村经纪人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抓好典型示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有关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方针政策,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大力宣传农村经纪人的作用和法律地位,进一步扩大农村经纪人的社会影响;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守法诚信经营、带领群众致富的优秀农村经纪人和执业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宣传其典型事迹,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各级工商、农业、科技、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纪行为,营造有利于农村经纪人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要积极引导农村经纪人注册登记,取得合法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职能,帮助解决农村经纪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对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农民签订合同、贩卖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消费品等坑农害农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认真落实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备案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农村经纪人信用监管机制,确保农村经纪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